證監會開通微講堂 詳解互聯網基金銷售
2015-09-30 來自: 陜西印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2985
證監會官方微博昨日開通“微講堂”欄目,詳解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相關問題。在回答“現有基金銷售相關業務都有哪些類型”問題時,證監會表示,現有基金銷售相關業務包括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支付、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等業務類別。
具體來看,基金銷售,包括基金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活動。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放心保)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選擇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支付機構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是指在通過互聯網開展的基金銷售活動中,為基金投資人和基金銷售機構之間的基金交易活動提供輔助服務的信息系統。而淘寶網就屬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相關業務已與11月1日開展。
對于市場關注的“百度在互聯網基金銷售中的定位”問題,證監會表示,在華夏基金與百度的合作模式中,投資人交易賬戶開戶、申贖交易、資金支付清算以及后續客戶服務等各個基金銷售業務環節均由華夏基金完成,百度僅起到流量導入的作用,未參與基金銷售業務。
證監會表示,關于基金銷售業務,證監會一直有明確的基本監管原則,一是要確保投資人資金安全,防止投資人資金被挪用或者侵占;二是要防止欺詐、誤導投資人行為的發生;三是要嚴格落實銷售適用性原則,充分關注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與基金產品風險收益特征的匹配。
而當前,證監會已制定多項監管規則對互聯網基金銷售給予監管。證監會表示,整體上看,基金銷售業務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機制已基本建成健全,投資人權益可以得到有效保護。互聯網基金銷售屬于基金銷售業務的一種業態類型,應遵循現有基金銷售業務規范,證監會將根據已有基金銷售業務監管法律法規要求對其以監督和規范。
針對“基金銷售的適用性原則”的問題,證監會表示,基金銷售適用性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